background image

 

2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薪和效益薪金两部分组成。 
基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经营

难度、岗位职责、本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 

效益薪金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即时体现,与本制度实施对象的经营成果、工作

业绩及贡献挂钩。效益薪金由基本效益薪金和超额效益薪金组成,按业绩完成情
况予以发放。如果考核经营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则全额发放给基本效益薪金和
按超额比例发放给超额效益薪金。如果考核经营指标未完成或部分完成,则按一
定比例扣减效益薪金直至完全扣减。 

同时兼任两种及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收入较高的

职务领取基薪和效益薪金收入,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基薪和基本效益薪金标准 
(一)基薪标准 
1、董事长:18 万元/年; 
2、总经理:18 万元/年; 
3、副总经理:14 万元/年; 
4、财务总监:18 万元/年; 
5、董事会秘书:18 万元/年。 
以上基薪按月支付。 
(二)  基本效益薪金标准 
1、董事长:18 万元/年; 
2、总经理:18 万元/年; 
3、副总经理:14 万元/年; 
4、财务总监:18 万元/年; 
5、董事会秘书:18 万元/年。 
 
第九条  效益薪金考核标准 
(一)如果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达到当年度董事会下达的指标,则基本效益

薪金按第八条标准全部兑现。 

(二)在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10%以上时,增加提取基本

效益薪金。具体提取方式如下: 

1、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10%,但未超过 20%(含 20%)

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10%; 

2、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20%,但未超过 30%(含 30%)

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20%; 

3、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30%,但未超过 40%(含 40%)

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30%; 

4、以上二项指标任一指标高于下达指标 40%以上时,但未超过 50%(含

50%)时,增加基本效益薪金标准的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