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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
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

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

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
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

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
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

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

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
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

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

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

当拒绝付款: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

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

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

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
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

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

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

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