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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
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
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
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
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按照以上标准计
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

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 用

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即由用人单
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
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周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周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
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周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
度,周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周某要求公
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网友讨论:

Grogon

    公司认为自己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现有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办法 ,
在本地是可以得到劳动部门的认可。乔某的加班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不是
能得到加班工资的理由,所以乔某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加班工资是处理劳资争议中的硬伤。法律要求加班由用人单
位提出,员工同意后,单位记录在案才能认定为加班。事实上,双方往往都不
能实行完善、配套的加班制度,而且,这类争议往往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以才
由员工提出。

    员工在调查取证方面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而时间拖得越长,证据就越难
收集,更何况缺少完善的制度约束,到最后往往是各执一词。争论无果之后,
只能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要解决这类事件,只能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裁决。那
么,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加班手续的员工,只能辛苦地为单位奉献而得不到任
何的报酬。

一,乔某不可以拿到加班费。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单

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工作,必须安排调休或补休,如果不能调休或者补休的,要对延时部

分支付额外的加班费。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非单位安排的额外工作任务的,不能获得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