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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公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期间工资照

发;

2. 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八条 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 4 天。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 26 岁、女 24 岁)者增加婚假 6

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 4 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

给丧假 3 天;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 产个一般为 57 天,5 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 30 天,双胞胎产假为 70 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

算,假期工资照发。

2. 符合晚育年龄(女 24 岁)并领取独生子女斑点者产假为 70 天。女员工生育无人照顾者,经女

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 15 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3. 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4. 各处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的休假证明准假;

5. 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三天的计划生育假;

6. 员工如果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工作期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聚且父母或配偶异地分

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丧偶已满 1 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 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

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三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2. 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4)家居远郊,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聚连续满一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

二十天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3. 员工探险亲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