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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
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

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

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
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