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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

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绩效考核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两部分

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

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和

监事的薪酬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完

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绩效奖励在年报完成后发

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总额、等级、系数、计算和发放

办法等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绩效考核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年度报告时确定年度经营目标;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度业绩指标;  

(三)总经理根据年度业绩指标拟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并提交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批。  

(四)经营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