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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期。乙方在医疗间的工资待遇、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规定等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主的规章制度,甲方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处罚,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

 

人: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 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1)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 在培训期内的按 
培训费的 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三个月薪金;在培 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
费 
的赔偿金额。 
 
第十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享受甲方规定的一年七个工作日的 
有薪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