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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1 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

应增加 2 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

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

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

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

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

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

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

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