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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生产装备部应定期对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进行测试,保证绝缘性能,并做好测试记录。
4.5.5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36V ,在潮湿场地和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V 。

4.6 电器设施附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4.7 易燃易爆场所需根据工作场地特点,选用适当的防火防爆型电气设备。
4.8 电器停电安装修理时,必须挂有明显的警告标识。
4.9 生产装备部应在雨季做好电网接地、防雷接地电阻的测试,保证用电安全,并做好相关记录。

4.10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报告生产装备部,并积极组织抢修,公司生

产装备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11 本公司的电动工具由生产装备部统一管理、测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12高空作业或特殊情况需要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并组织采取相应的

安全措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必须派有安全监护人。

5 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5.1 采购部在采购电动工具时、必须采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入库时,保管员应对电动工具

进行检查(如:是否有合格证、机械部分外观是否完好、零配件是否齐全、线路是否完好)。如
发现不符合要求,保管员有权拒绝入库。

5.2 使用电动工具的职工,必须经过用电安全技术教育,确保安全使用电动工具。
5.3 电动工具和其他工具一样,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防漏电。工具在发出和收回时,保管人

员必须进行日常的检查,发现外壳裂纹或破损,绝缘损坏,软线、护套、插头、插座破裂等,应
立即通知维修人员维修,未修复前不得外借或使用。

5.4 电动工具技术状态良好时才能出库使用,借用者还回库房时也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如发现不正

常损坏,如丢失损坏零配件、插头拆除等,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赔偿,否则保管员有权拒收。要保
持防护装置的完整、无损(如砂轮机防护罩等)。

5.5 电动工具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按有关安全要求严格管理或合理使用(如:进出库不检查、非

专职人员擅自拆除或修理等)。

5 考核

    公司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生产装备部将如有违反将按违章给予考核。由此引发的
安全事故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