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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人数为 5 人以下,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 1 人。

  各单位人数 5 人以上(不含),特等考绩人数最高限为 2 人。初核为特等考绩者,该部

门经理须另呈 特等考绩报告书 呈予总经理。

  (2)各部门考绩平均总分数不得逾越 80 分(示例:某单位 8 人,则总分数不得超过

8×80=640 分)。但如果该部门经理认为该部门表现极佳,得签呈总经理核示,核准者为

例外处理,但总分数仍不得超越 85 分(含)。

注:特等考绩分数不并入该单位考绩总分数的核计。

  五、分数增减

  1员工于年度内,曾受奖惩者,其年度考绩应执行加减分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1)记大功或大过一次者:加减 5 分。

  (2)记小功或小过一次者:加减 3 分。

  (3)嘉奖或告诫一次者:加减 1 分。

  (4)旷工 1 日者:扣 2 分。

  (5)迟到次数超过 13 次者(含),每逾一次扣 0 5

分。

2本项增减分数,独立于第四条考绩平均总分数(80-85 分)限制之外。

  六、奖励实施

  见表。

  表考绩奖励实施细则表

  考绩等级特等甲等乙等

  考绩分数 90 89 88 87 86 85 84 83 82 81 80 79 78 77 76 75 74 73 72 71 70

  考绩

  奖金 30

  %26

  %22

  %20

  %12

  %10

  %8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