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进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建立。总的安排是,1999 年在全国 35 个大中城市
(不含拉萨)进行,省、自治区还可选择 1 至 2 个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参加,2000 年扩
大到 100

个劳动力市场 三化 建设试点城市,2001 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中心城市全

 

面建立。

    

 

三、工作规则

    

 

(一)制定工作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区建立劳动力市
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工作规划,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的实施步骤和方案,
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工作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二)按部颁规定进行基础数据的统计调查。

    数据资料的采集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了保证统计调查的规范和统一,各地
要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查和制订方法》(附后,以下简称《工资价位调查
方法》),以及我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表》(劳社部函

〔1999〕178 号)的要求进行统计调查,职业(工种)要按国家的职业分类大典和劳动力

 

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确定,使收集的数据资料准确、真实,具有可比性。

    

 

(三)统一工资指导价位的制订和发布工作。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制订,
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必须按照《工资价位调查方法》规定的办法确定,以保证工资指导
价位在不同地区之间具有可比性。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 6 月底以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发布采用文件、资料等形式。工资指导价位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项公布,有条件的城

 

市,要输入计算机,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供企业、劳动者和其他需要者查询。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

    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后,要利用多种渠道收集市场、企业和劳动者等方面的反映,以对
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等方面进行正确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

 

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