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岗分分值(元/分),根据第八条计算确定;
F1--岗分(分),根据第三章规定确定;
K2--岗位考核调整系数,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确定。
奖金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发放。
第八条 岗分分值(A)根据院属科研设计系统上年度人均收入初步确定,并视当年
效益状况适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S×B×C/E
式中:
S--调整系数,基数为 1,具体由院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B--院属科研设计系统上年度人均收入(元);
C--院级领导与职能部门总人数;
E--院领导与职能部门各岗位总岗分(分)。
第三章 岗位等级的确定
第九条 院级领导与职能部门所有岗位,自下而上划分为 29 个岗位等级,每一岗位
等级确定相应岗分。同时,按照不同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等级衔接与适当交叉原则,划
分普通、中层、高层管理岗位系列,各系列再划分 A、B、C 管理岗位档次或 A、B 管理
岗位档次。将岗位等级、岗分与岗位系列、档次等对应情况建立对应表:(略)
第十条 职能部门拟聘各岗位人员,按照所需知识层次、工作复杂程度、工作责任、
指导责任等,比照《管理岗位岗分评定标准表》,量化岗分,对应确定岗位等级;根据
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原则,确定岗位人选。
第十一条 现职人员岗位等级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高层管理岗位,先由院务委员会与院党委常委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院党
政联席会议”——提出初审方案,再经由院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中层 A 类与 B 类管理岗位,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