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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民权时。
    4.点阅、教育召集时。
    5.女性职员之产假。

(二)员工因私人事由而缺勤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三)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四)员工未事先请假时之缺勤,则视为旷工;每旷工 1 日,则扣除 3 日之勤务日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

    每一计薪期间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则依实际出勤日数采用按日计算之。其计算
公式如下:
    

  

第八条 薪资给付及扣除

    (一)下列之规定可自薪资中径行扣除:
    1.个人薪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3.福利金。
    4.过半数员工签定之书面协定,载明应负担某些费用时,则需由薪资中扣除。
    (二)当上列之扣除额无误时,并于薪资中扣除后以现金直接交予本人。
    (三)薪资所得亦可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直接汇入所指定之金融机关本人账户内。
 

二、年薪制的薪资给付办法

    

  

第九条 年薪制

    (一)采年薪制之薪资计算,则依照基准内薪资中所包括之基本薪资及营业津贴的总额
为基准,按照年薪之标准给付。
    (二)年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年薪制的给付办法

    (一)年薪制的给付办法,乃综合同业间之薪资水准(包括新进人员任用时之薪资及进
升)、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成效、职务完成的能力及员工对本身职务的责任感轻重等衡量下,
并与员工逐一面谈了解后,再决定薪资给付之标准。

缺勤日数

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日数

基本薪资

×

出之缺勤时数)

(迟到、早退、私自外

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时数

基本薪资

×

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日数

实际勤务日数

基准内薪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