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民权时。
4.点阅、教育召集时。
5.女性职员之产假。
(二)员工因私人事由而缺勤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三)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时,则按下列方式处理:
(四)员工未事先请假时之缺勤,则视为旷工;每旷工 1 日,则扣除 3 日之勤务日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
每一计薪期间中途任用或退职时之薪资,则依实际出勤日数采用按日计算之。其计算
公式如下:
第八条 薪资给付及扣除
(一)下列之规定可自薪资中径行扣除:
1.个人薪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
3.福利金。
4.过半数员工签定之书面协定,载明应负担某些费用时,则需由薪资中扣除。
(二)当上列之扣除额无误时,并于薪资中扣除后以现金直接交予本人。
(三)薪资所得亦可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直接汇入所指定之金融机关本人账户内。
二、年薪制的薪资给付办法
第九条 年薪制
(一)采年薪制之薪资计算,则依照基准内薪资中所包括之基本薪资及营业津贴的总额
为基准,按照年薪之标准给付。
(二)年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年薪制的给付办法
(一)年薪制的给付办法,乃综合同业间之薪资水准(包括新进人员任用时之薪资及进
升)、员工一年来的业绩成效、职务完成的能力及员工对本身职务的责任感轻重等衡量下,
并与员工逐一面谈了解后,再决定薪资给付之标准。
缺勤日数
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日数
基本薪资
×
出之缺勤时数)
(迟到、早退、私自外
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时数
基本薪资
×
平均一个月之勤务日数
实际勤务日数
基准内薪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