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
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