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津贴乃为贴补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依表-5“
”
住宅津贴补助表 的
标准办理。
第九条 调整津贴
员工因调职居住公司宿舍时,可中止住宅津贴,另依表-6“
”
调整津贴补助表 的规定办
理。
第十条 轮班勤务津贴
实行轮班制的勤务人员,依表-7“轮班勤务津贴(定额分) ”
表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警务津贴
凡任职警务勤务人员,依表-8“警务津贴(定率分) ”
表 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福利津贴
员工的福利津贴,依表-9“
”
福利津贴表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基准外薪资
基准外薪资给付标准,依表-10,表-11,表-12,表-13 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 16 日到本月份 15 日止,为本月的勤务及薪资计算期
间,并于该月 25
日支薪。
(二)遇发薪日为假日时,则提早一日支付。若发薪日遇连续假日时,则于休假后第一
天上班时支付;但不可延至 27 日以后支付。
第十五条 尾数计算
薪资计算时,有未满一元的尾数产生时,以一元计算。
第十六条 支薪方法
(一)薪资发放时,一律以现金直接支员工薪金。
(二)员工死亡时,或因事无法直接交付员工时,可通知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委任代领。
第十七条 禁止抵消、冻结
员工事先借支时,不得以薪资相抵,也不得以此作为债权担保,而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紧急时的支薪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员工的请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数的薪
资。
(一)本人或扶养的眷属因生产、生病或灾害时。
(二)本人或扶养的眷属结婚或葬礼时。
(三)本人离职时。
三、扣除、不支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