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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津贴乃为贴补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依表-5“

住宅津贴补助表 的

标准办理。

  

第九条 调整津贴

    员工因调职居住公司宿舍时,可中止住宅津贴,另依表-6“

调整津贴补助表 的规定办

理。

  

  

第十条 轮班勤务津贴

    实行轮班制的勤务人员,依表-7“轮班勤务津贴(定额分) ”

表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警务津贴

    凡任职警务勤务人员,依表-8“警务津贴(定率分) ”

表 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福利津贴

    员工的福利津贴,依表-9“

福利津贴表 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基准外薪资

    基准外薪资给付标准,依表-10,表-11,表-12,表-13 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 16 日到本月份 15 日止,为本月的勤务及薪资计算期
间,并于该月 25

 

日支薪。

(二)遇发薪日为假日时,则提早一日支付。若发薪日遇连续假日时,则于休假后第一

天上班时支付;但不可延至 27 日以后支付。

  

第十五条 尾数计算

    薪资计算时,有未满一元的尾数产生时,以一元计算。

  

第十六条 支薪方法

    (一)薪资发放时,一律以现金直接支员工薪金。
    (二)员工死亡时,或因事无法直接交付员工时,可通知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委任代领。

  

第十七条 禁止抵消、冻结

    员工事先借支时,不得以薪资相抵,也不得以此作为债权担保,而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紧急时的支薪

    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员工的请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数的薪
资。
    (一)本人或扶养的眷属因生产、生病或灾害时。
    (二)本人或扶养的眷属结婚或葬礼时。
    (三)本人离职时。

三、扣除、不支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