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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经常迟到、早退(一个月累计达 15 次,一年累计 60 次)的;

 

 

⑶ 无故连续旷工达十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⑷ 造谣诽谤,影响单位安定团结的;

 

⑸ 贪污、盗窃、赌博、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不够刑事处分的;

 

⑹ 聚众闹事、行凶围攻或以暴力、恐吓等行为和手段威胁或伤害部门、单位领导

者;

 

⑺ 因个人行为,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⑻ 向他人泄露甲方的生产经营或其它秘密,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⑼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⑽ 在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通过企业的

 

业务技术技能考试、企业考核的;

(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在企业内部连续待岗超过两年的;(《劳动

纪律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时间)

(五)参加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

取得上岗资格证件的;

(六)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企业需要裁员并且企业裁

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七)在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第十条和和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企业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三条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在
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通知企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四章 工资

  

第十五条 职工施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管理按《某某企业调整企业岗位工

资标准实施意见》执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承包岗位人员的
工资由承包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厂部将按照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加强对多种经营单位工

资总额的控制。各多种经营单位不得超工资总额基数发放工资。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十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X(当年实现利润净增加额÷实现利润基数)X

挂钩浮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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