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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禁止收取 风险抵押金 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 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
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用人单位的影响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聘员工时,要求重要岗位(如财务人员)、或
者是说掌握了用人单位财产的劳动者(如司机)提供担保或风险抵押金是实践中的通常
做法,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可避免的对企业财产安全带来一定影响,这令很多企业不安,也是
企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
◆ 对现有关于禁止担保、禁止收取风险抵押金规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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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 人保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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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深圳的企业习惯于要求员工提供 深户担保 ,实际上这种要求劳动者提供 人保 是
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
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此种担保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
宣告了要求劳动者提供人的担保是无效的。
(2
“
”
)关于收取 风险抵押金 是否有效
经过对以往劳动部针对该问题的作出的一些规定,以及
§针对该问题的
规定的分析,禁止收取押金似乎也是有例外的,并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
“
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处于 劳动合
”
同的订立 的章节下,根据法条的逻辑关系,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
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24 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劳动部、公安
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
通知》(劳部发[1994]118
“
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 入厂押金”,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
定个人缴费内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在新招聘员工时收取押金,时间点放
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合同时。
“
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 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
”
“
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 的复函中规定: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
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
“
”
向职工收取 风险抵押金 及要求
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
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实行内部经营承包的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除外)。否则,由此引发的
§,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处理条例》规定处理。该规定意思很明确,国家对收取
“
”
风险抵押金 并非一律禁止,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似乎是可以收取的。
§施行
后,国家是否会在
§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尚待观望,但根据现有有效的规
定,以下做法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推荐使用。
【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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