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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
吴女士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
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
只同意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
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
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
产者,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
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
女士一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
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