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反应和意见,根据事实情况确认是否需要辞退。如确认需辞退的,管理部负责人签署辞
退意见。如属不应辞退的,与有关部门主管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4.
“
”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钟点工,应将一级部门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 报告单 提请
一级部门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给出处理意见;
5.
“
”
如果拟辞退员工为试用期员工,应将 报告单 送交人力资源部荣誉部。荣誉部在
“
”
收到 报告单 后,需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确认,与拟辞退员工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如确
认需要辞退的,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总监核查,再报送总载(或其授权人)审批。如
属不应辞退的,人力资源部与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6. 总裁批准辞退建议的,则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总裁未批准辞退的,
则由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7. 对被辞退人员的处理结果要经人力资源部荣誉部备案;
8. 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辞退员工办理辞退手续;
9. 完成以上流程的时限要求:
“
”
①二级部门经理收到 报告单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
“
”
②管理部和一级部门站长收到 报告单 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明确答复,相关人
“
”
员联合签署意见后,将 报告单 送人力资源部荣誉部;
“
”
③荣誉部收到 报告单 后,在 3 个工作日内调查确认;
④公司总裁签署意见后,人力资源部在 5 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问题。
10. 申诉
拟辞退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
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 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规定而随意辞退员工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查证后,提出对
管理者的考核意见;
2. 符合公司规定的辞退条件,而部门主管不及时提出辞退建议,致使造成不良后果
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
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