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

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

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 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

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 事故经过 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

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 10%对事故责任者

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
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 1.0 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

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 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

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 2 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 “

开 带病车 ,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

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

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

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

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

擅动有 危险禁动 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

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