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来文审阅执行制度
1.
“
”
专业人员收到文件时,如当事人为 参阅 ,请在文件传递单上签字。文件传阅单中所有参阅人员不应是简单
的审阅,应认真阅读文件,并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
2.
“
”
如当事人为 执行人 ,请复印保存,源文件返回资料处存档。文件联系单中的执行人为具体落实文件事项的
负责人,收到文件后应认真审阅并于 8 小时内回复或执行文件要求内容,完毕后型部门负责人汇报具体执行情
况,实行八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回复制度,如遇到困难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应。
3. 所有给各个部门、单位的意见或问题,均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出,尽量杜绝打电话、口头通知的形式。
4. 如遇特殊要求,执行人应认真审阅、备注要求,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如不能及时完成,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
原因。
5. 文件传阅后,应返回资料员处保存,不得外借。
三. 变更洽商审核执行制度
1. 有关设计修改的文件只有《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设计修改洽商单》,其他任何有关修改的文件均不能签
发。
注:《设计变更通知单》是由于甲方主动要求或由于施工存在问题,而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甲方同意的修改,
由设计单位为主动方要求进行的修改。
《设计修改洽商单》由于设计错误,由设计单位为主动方要求进行的修改。
2. 所有《设计变更通知单》以及《设计修改洽商单》应首先递交到资料员处,由资料员签收和分发给相关专业
人员审阅。
3. 专业工程师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单》和《设计修改洽商单》后,必须填写规定的《项目变更洽商审批申请表》
和《设计变更审核表》。注明相关内容,变更原因,同时表格中所有项目为必填项,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然后付印留底备案,同时抄送相关单位或部门。
4. 任何私自填写签发给施工单位的或无《设计变更审核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设计修改洽商单》均为无
效,如果由此发生的任何问题由签发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