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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区)及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

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

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制式

着装规定的,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

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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