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
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镇(区)及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组织
(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
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
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制式
着装规定的,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档案、实
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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