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丹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

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
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
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
公室承担。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
构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具有行
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
  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具有行政执法人员
主体资格。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组织中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
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得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申办《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过硬,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