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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表单。

3.1.2.9 外派员工在外派工作期间的考勤,需在外派公司打卡记录;如遇中途出差,持出差证

明,出差期间的考勤在出差地所在公司打卡记录;

3.2 加班管理

3.2.1 定义

加班是指员工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

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

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

本规定中所指的 加班 ,包括以上加班、加点两种情况。员工在完成计划工作目标过程

中,因个人原因而产生的加班加点不作为加班,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

内完成时,可申请加班,加班的最终审批权为公司总经理,否则为无效加班。

3.2.2加班申报及补偿规定

3.2.2.1公司提倡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许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岗位工作。

A.现场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加班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应按月工时标准,合理安

排工作班次。部门经理要严格审批员工排班表,保证员工有效工时达到要求。凡是达到月

工时标准的,应扣减员工本人的存休或工资;对超出月工时标准的,应说明理由,报主

管副总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B.因员工月薪工资中的补贴已包括延时工作补贴,所以延时工作在4小时(不

含)以下的,不再另计加班工资。因工作需要,一般员工延时工作4小时至8小时可申报

加班半天,超过8小时可申报加班1天。对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延时工作不

计加班,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的延时工作,可按以上标准计加班。

3.2.2.2 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因无法确定加班工时的,应在本

次加班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加班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同意,主管副

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有效。《加班申请表》必须事前当月内上报有效,如遇特殊情

况,也必须在一周内上报至总经理批准。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视为乙方自愿加班。

3.2.2.3 员工加班,也应按规定打卡,没有打卡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

但无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认加班。

3.2.2.4 原则上,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集体活动不计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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