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11、
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
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
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
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12、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
书即发还其本人。
13、
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
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
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14、
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
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15、
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
迟到、早退。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
班者为迟到。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3
、超过十五分钟
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
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4
、无故提前十五
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
外。 5
、 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 (二)
旷职(工) 1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2
、委
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3、
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
、 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
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主要职责 1、执行并完善公司的人事制度与计划,培训与发展,绩效评估,员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