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规范员工休假管理,确保员工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
”
本制度中的 员工 是指公司正式在编的员工。
第2章
休假种类与薪酬支付
第3条
公休日
周日一天为公休日(因与法定节假日相连而需要调整上班的,以及因工
程建设等情况需要采用标准工时制的除外)。公休日应休未休的,原则上予以
调休。
第4条
法定节假日
公司员工按国家规定每年享受元旦(1 月 1 日)、春节(除夕、正月初一、
正月初二)、清明节(清明当日)、劳动节(5 月 1 日)、端午节(端午当日)、
中秋节(中秋当日)、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等法定带薪节假日。法
定节假日应休未休的,原则上予以调休。
第5条
探亲假
外派员工享有每年三次探亲假,每次 5 天。公司报销往返机票。
外派员工的亲属可来海南探亲,公司报销机票、住宿等费用。部门正职及
以上员工报销额度为 10000 元,部门正职以下员工报销额度为 8000 元,在
额度内据实报销。
第6条
病假
1.
员工病假须出示医院证明。
2.
员工病假在 3 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发给病假工资。
3.
员工连续病假在 6 个月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按其司龄的长短改发
疾病救济费。
4.
超过 3 个月的病假,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可视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5.
员工病假期间不享受补贴,不计发考核奖金。
第7条
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不享受补贴,不计
发考核奖金。
第8条
丧假
公司员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享受 3 天丧假。假期内工资、各
类补贴照常发放。
第9条
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 7 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按法定婚龄,女二十
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婚假为 15 天。婚假期间基
本工资照常发放,不享受补贴,不计发考核奖金。
第10条 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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