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差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人力资源部
办理考勤登记。
3.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
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
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
出差员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
“
.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差旅费的,凭核准的 出差申请审
”
核表 到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差旅费预支,预支金额为核准金额的
80%。
5.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
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6.员工出差核准权限:a.市内出差须经直属领导核准;b.
市外国内出差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职务代理人核准;c.国外出
差须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核准。
7.国内出差应提前 2-5 日办理出差申请,国外出差应提前
10-20 日提出出国计划书及出差申请。
8.国内、国外出差时间:a.出差当日 14:00 以前出发按 1
天计算;b.出差当日 14:00 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c.出差当
日 12:00 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d.出差当日 12:00 以后返回
按 1 天计算。(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
/滞后 2
小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