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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差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人力资源部

办理考勤登记。

  3.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主管领导

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

时通知主管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

  出差员工违反此规定者,不予报销差旅费,并视其情节轻重

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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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差的员工需预支差旅费的,凭核准的 出差申请审

核表 到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差旅费预支,预支金额为核准金额的

80%。

  5.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

部门批准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补休。

  6.员工出差核准权限:a.市内出差须经直属领导核准;b.

市外国内出差须经总经理或其授权职务代理人核准;c.国外出

差须由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核准。

  7.国内出差应提前 2-5 日办理出差申请,国外出差应提前

10-20 日提出出国计划书及出差申请。

  8.国内、国外出差时间:a.出差当日 14:00 以前出发按 1

天计算;b.出差当日 14:00 以后出发按半天计算;c.出差当

日 12:00 以前返回按半天计算;d.出差当日 12:00 以后返回

按 1 天计算。(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

/滞后 2

 

小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