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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四)年假,可一次休完,也可以完成多个时间点休假,累计休假时间

不得超过员工带薪休假的日期。

(五)年假可以折抵事假、病假,但需提前履行申请、交接工作手续,折

抵事假、病假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以一天计。

(六)员工申请休年假的,应当在休假之前就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临

时交接,因员工原因未进行交接已经休假的,员工违犯劳动纪律,本公司有
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七)员工休假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也未经本公司批准延迟返

回工作岗位的,将作为旷工处理,可以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福利假
1、福利假由公司在春节期间统一安排休假。
2、凡在公司连续工作年满一年以上者皆享有 5 天福利假期,福利假应在

当年内用完,未休满者视为自动放弃,无任何补偿,假期不顺延。

   3、公司批准休假,但员工不休假的,本公司不按加班处理。

第七条  病假

一、需具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诊断书、病历卡、挂号单及必须

的医药费单等。

二、医疗期三个月以内的病假,对于正式员工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对于试用期员工三个月内不能痊愈的,
将予以辞退或病愈后重新录用。

三、病情严重,而且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较长时间疗养者,经领导酌情

核准,给予特别病假,以法定医疗期为限,按照医疗期规定执行(详见劳动
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四、病假期间工资:
1、基本工资支付情况

工龄

小于 2 年

2—5 年

5—10 年

10 年以上

基本工资支付比例

70%

80%

90%

100%

2、岗位工资支付情况

病假时间

2 天以内

3—10 天

一个月以内

1 个月以上

岗位工资支付比例

60%

50%

30%

20%

3、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0%
五、病假手续不全者以事假处理;未住院病假或住院病假逾期未能销假者,

以事假论;行政部对所附之医生诊断证明有疑问时,得由公司指定的医院再
行检查。

  

第八条 事假

1、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3 天,每月事假不超过 5 天,全年不超过 15 天(不

含用年假抵扣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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