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度,除部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随
意指派。
2、除部领导用车外,一律实行派车制度。处室申请用车须提
前 1
“
”
天提出,并填报 派车单 。特殊情况需临时用车的,视事情
的轻重缓急决定派车。在市内用车的,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在市
外用车的,须经主要领导签字。
3、驾驶员根据派车单出车,行车日程和路线应严格按照行
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用公车办私事,如遇此情况,驾
驶员有权拒绝;车辆返回后,驾驶员需及时将经使用人签字后
的派车单报综合处。
4、晚间 10 点以前,原则上不单独安排加班车辆,可统一乘
坐管委会通行车。确有需要,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5、处室用车实行定额管理,原则上每周最多可申请使用 2
次。
三、车辆维修制度
1、车辆发生故障,无论问题大小,必须先填写《公务用车送
修单》,报综合处送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送修单需
明确车辆送修项目、维修单位估价等信息。
2、车辆维修应到送修单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如遇特殊情况
需到其他修理厂维修的(如定点厂不能维修、执行公务途中发生
故障等),须经综合处批准。
3、车辆维修应严格按照送修单申报维修的项目进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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