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临时性之训练课程,亦需填写 在职训练实施计划表 ,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训练之实施
“
”
(一)训练主办部门应依 在职训练实施计划表 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
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二)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训练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
发给学员。
(三)各项训练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四种,
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四)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训练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五)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六)教育训练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记录,送交各有关单
位参考予以改进。
(七)各项训练之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计算。
(八)训练测验成绩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训练成果之呈报
“
(一)每项(期)训练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 在职训
”
练测验成绩表 ,连同试卷送人事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训练资料。
“
” “
(二)主办单位应于每项(期)训练办理结束后一周内填报 在职训练结报表 及 讲
”
“
” “
”
师钟点费用申请表 ,连同 成绩表 及 学员意见调查表 ,送教育训练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
及归档。
“
”
(三)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办部门应填写 在职训练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 ,
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
”
(四)各部对所属人员应设定 从业人员在职训练资历表
“
”
(五)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 在职训练实施结果报告 呈人事与教育训练单位,以了解该
部门最近在职训练实施状况。
第八条 训练之评估
“
”
(一)每项(期)训练办理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 在职训练学员意见调查表 ,
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事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
训练参考。
“
”
(二)教育训练部应对各部评估训练的成效,定期分发 训练成效调查表 ,供各单位
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之推动比较资料分析评估训练之成效,做成书面报
告,并呈核签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训练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训练
(一)因工作或升等任职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得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训练部审议后,呈
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二)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之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送教育训练部归
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登录于受训资历表。
(三)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习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
传授有关人员。
(四)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训练部审核其派外受训之资料是否缴回,并
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营审核,会计部门不应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