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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

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 2012 年 1 月起按 37924 元执行,其

中下限为 1896 元,上限为 9481 元(见附表 1)。用人单位及

职工 1 至 5 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

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 至 5 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包括已办理退

休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在 9 月

30 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

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 9 月 30 日以前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 至 5 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和

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 1 项规定重新核

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足额缴纳。其

中变更前的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变

更前用人单位在 9 月 30 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

并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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