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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3、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
费义务时,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
登记。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须填写《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社保经
(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登记证》由单位保管,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
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办。

    4、登记年检

    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前年检等情况
    ② 参加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③ 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④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年检时,单位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以下简称《登记证年检表》)并
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①《登记证》
    ②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职工工资名册
    ⑤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未经年检,证件自行失效。

    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在《登记证》上加盖核验印章

附: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各项业务经办流程

(一)办理参保人员增加

单位参加保险人员分两类,一类为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新参保人员) ,
另一类为在调人本单位时曾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入人员)。
1、新参保人员增加
(1)办理所需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非 农业 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