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购买房地局直管公房的,需提供房管所的正式 购房通知 (附复印件)、购
房合同(附复印件)及市房地局或区房地局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提取。
“
”
购买单位自管公房的需提供房改办的 房改售房批复文件 (附复印件)、职
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和售房单位的收款帐号。以转帐方式办理
提
取
。
未 按 上 述 方 式 办 理 提 取 , 个 人 已 经 支 付 购 房 款 的 , 可 凭 购 房 合 同 ( 附 复 印
件)及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
内
(
以
发
票
、
收
据
时
间
为
准
)
提
取
现
金
。
⑶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购 买 住 房 ( 即 购 二 手 房 ) 的
通过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担保公司等合法的住房交易中介机构在二级市
场上购买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附
复印件)及售房方的收款帐号或在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登记了的住房交易中介
机
构
的
代
收
款
帐
号
,
以
转
帐
方
式
提
取
。
未按上述方式办理提取,购房人自己交付款项后已取得《房地产交易契纸》的 ,
可 凭 写 明 本 人 或 配 偶 姓 名 的 生 效 的 契 纸 ( 附 复 印 件 ) 在 一 年 内 提 取 现 金 。
⑷
参
加
集
资
建
房
的
因 参 加 集 资 建 房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 需 提 供 规 划 部 门 的 集 资 建 房 批 准 文 件
(附复印件)及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集资建房组织机构的收
款
帐
号
,
以
转
帐
方
式
办
理
提
取
。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交付集资建房款项的,可凭规划部门的集资建房批
准文件(附复印件)、本人参加集资建房的协议(附复印件)及规范的付款收据
( 附 复 印 件 ) 在 一 年 内 办 理 现 金 提 取 , 提 取 金 额 不 超 过 收 据 上 的 付 款 金 额 。
⑸ 个 人 自 建 ( 含 拆 迁 还 建 ) 或 大 修 ( 含 翻 修 ) 住 房 的
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
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大修)住房的建房许可证(附复印件)或者是本人原有的属
单宅建立的房屋所有权证(附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附复印件)及翻修、大
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附复印件)或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不含
装
饰
材
料
)
发
票
(
附
复
印
件
)
。
本类事由可以采取提取现金方式。一经办理,下次提取必须间隔 24 个月以上
时
间
。
二 、 关 于 职 工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封 存 、 启 封 、 提 取 、 转 移 的 规 定
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
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分为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和在市资金管
理 中 心 设 立 的 集 中 封 存 帐 户 内 集 中 封 存 两 种 类 型 。
( 一 ) 在 原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帐 户 内 封 存 的 管 理 规 定
1
、
封
存
对
象
未办离、退休手续,因停薪留职等原因不在工作岗位,单位已停发工资,但未
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按规定单位可以暂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
公 积 金 帐 户 及 本 息 余 额 在 原 单 位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帐 户 内 封 存 。
2
、
封
存
手
续
单位为职工办理职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封存手续时,需填写《住
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经办行审核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该职工的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调
整
为
封
存
状
态
。
3
、
封
存
期
间
的
提
取
在原单位公积金缴存帐户内封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武汉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提取事由的,可以按《武汉市住房公积
金 提 取 、 转 移 、 封 存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
4
、
封
存
户
的
转
移
职工在新的单位就业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缴
存帐户内封存的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全部余额转移至新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
公积金帐户内。具体手续按《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
规
定
办
理
。
5
、
封
存
户
的
恢
复
缴
存
职工在原单位重新上岗,恢复工资关系,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
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银行办理原封存户的启封手续,仍沿用原个人帐号缴存
住
房
公
积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