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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

” “

定,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建

” “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

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

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

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

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

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

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 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也就是说,已经实际用工,

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