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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资标准核定,即是相对固定的月工资标准,但对当月有较高奖金、加班工资的应当
扣除。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相当于当月的第一倍工资。据笔者了解,目前上海市
法院系统的一些劳动法专家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工作
的权威人士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3.北京肯德基未及时续约赔偿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何女士从 1998 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 年升职为区经理。2007 年 6 月 4 日,何女士
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何女士
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 2009 年 7 月 1 日才签订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何女士将老东家北
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
5 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
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解读】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

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北京明确对于 过期合同 ,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但不适
用宽限期。据此,本案判令肯德基公司需向何女士支付 5 万余元的两倍工资差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仲裁明确: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即上海明确对于 过

期合同 ,既适用双倍工资罚则,也适用宽限期。
另外,此案中的用人单位尽管在何女士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
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差额呢?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倾向于,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涵盖
事实劳动关系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4.上海某销售公司员工获得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经初步面试后,上海某销售公司告知张某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4 日(周
六至周日)参加某专业培训公司的该销售公司新招人员职前培训,张某参加了培训,销
售公司承担了培训费,并向张某支付了 200 元现金的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12 月 25 日,
张某在销售公司上岗工作,该销售公司从 2009 年 12 月 25 日开始支付张某工资。张某于
2010 年 5 月离职,2010 年 6 月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销售公司支
付 200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0 年 2 月 8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仲裁员最后支
持了 2010 年 1 月 24 日至 2010 年 2 月 7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期间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用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应当适用于判
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用工。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不只有用工、不用工
两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上述案件中,2009 年 12 月 23 日至 12 月 24 日期间,张某就处于接
受培训,不提供任何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关的劳动的状态,而且即便张某不参加,用人单
位按理也不能对其进行处分。因此,仲裁员认定劳动关系开始于张某培训后上岗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