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
案。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会
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 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
刻意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 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
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
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 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每年具
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
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依法
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九条 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
假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
满点、出满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