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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

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

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

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

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

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

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

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

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

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

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

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

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

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

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