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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者增加产假四周)产假以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的,视

为探亲假,可准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但两人都不再享受当年的

探望配偶待遇。(注:国务院1988年6月28日通过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quot;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

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

团聚过,职工又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望时,经所在单位

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计时标准

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

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按照《探亲规定》享受

探望配偶的待遇。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已经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

遇,而军队干部又利用年休假期回来与其团聚时,职工原领的路

 

费应该退回。

 

第八条 男女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

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双方均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各

自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所在

地结婚的,去的一方可享受二十天的探亲假期,路费报销按上述

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