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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
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4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
补偿金
  第 1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7

 

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
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8

 

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17 条第二款的
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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