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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

[1993]333 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作出如下修正和补充:

1.《规定》中使用的"最低工资率"均改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含义不

变。

2.《规定》中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

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

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

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

在内。

4.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

行。

《劳动法》实施后,《规定》其它未修改条款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