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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约束下,对加班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但长此以往,劳动者一直处在压抑与高
度紧张的状态中,从一个鲜活的个体变为一个只会工作的机器人,由此产生的后
果,可能不但不能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反而使其丧失更多的竞争资本,无异于
伤口上撒盐。
计件不是借口
法律规定:实行计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小时
计件工种并不鲜见,如富士康一类的制造业、新闻行业等都有大量计件工存
在。由于计件工资制大多不限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是多劳多得,因此很多企
业都以此为借口拒付加班工资。导致很多计件工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而仅能拿
到计件工资,却得不到任何加班费。
据此,国家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
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
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
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
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
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为衡量标准,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如果员工在完成定
额任务后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加班费。
例如,某服装厂,员工平均每小时制作完成一件服装,每制作一件服装可得
10元工资。那么,该厂可规定员工每天的劳动定额为8件服装,超过部分需支付
加班费。如果某员工一天制作了9件服装,那么该厂应支付该员工制作第9件服装
的加班费。
建议
靠加班治标不如治本
诚然,加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效益,为企业带来利润,但是加班不
应成为一种常态。国家法律对正常工作时间的限制符合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企业
不能一味通过加班来提高收益。如果现有劳动者确实无法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
要,企业不得以工作任务过重为由要求员工加班,而是应当招用更多的劳动者或
者减少部分生产任务来达到平衡,而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否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