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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 商确定。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管理的或外方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不由企业支付的,其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收入管理 办法。

  第七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没有外方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资收入由企业 支付的,其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

 

实行工资收入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

 

 

同酬的原则,比照 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第九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行工资收入由中方投资单位

 

商中方企业管理部 门,根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本企

 

业劳动生产率、资本收益率、实现 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本企业

 

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收入的差

 

额部分,用于合资 (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

 

 

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 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不得

 

 

从该企业领取任 何工资性收入。

  中方正副董事长、董事由中方投资单位按国家经贸委《关于加

 

强中外合资、合 作企业中国有财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考核、监督、奖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平均工资,高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