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
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
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
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
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