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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

 

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 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

 

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 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

 

用人单 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

 

是指有 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