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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
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
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
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
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3.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5.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