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
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
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
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
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
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
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
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
(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
(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