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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

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制

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

 

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第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国际双边或多边互

认。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类、团体和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分别负责

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