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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下从事策划管理(岗位、工种)工作。在合

同履行期间,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接受甲方规章

制度对工作成果的考核处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实行以下工时制。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

得超过 36 小时。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待遇,及相关政策福利。

  (四)以下情况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合同及法律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

工资,工资(收入)标准按本人转正后核定的岗位级别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包括 800 元/月的

基本工资、保密费、在岗位职工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

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三)乙方基于法定事由离岗超过 10 日的,甲方只发放基本工资,乙方在离岗期间不再享有

在岗职工享有的各种津贴。

  (四)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报

酬,应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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