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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
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
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本人观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
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
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
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
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
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
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
同法》第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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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过错性解除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正

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因调岗调薪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增设部门总监,对部门经理是否意味着调岗
 
    张某是公司的财务经理,是财务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构调整,在财务部设立财务总监的职位,其级别高于财务经理。张某
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没有协商一致,要求恢复自
己对财务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观点:公司出于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战略调整,增设或者减少一些部
门或者岗位,法律是允许的,只要不调整薪酬,问题就很好解决。所以,对于
某个员工欲进行调岗调薪,可以分两步走,先调岗不调薪,待其接受这一事
实或者劳动仲裁败诉后,再相应的调整薪酬。
 
    并且,就调岗的合理性来说,财务经理原先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这对
于劳动者来说是义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给付工
资,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报酬)。现在增加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义务少了,
相当于用人单位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从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权利可以
放弃的原则的。
 
    案例二:岗变薪不变,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被企业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