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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
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
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
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
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
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
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
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